发布时间: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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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研究生证是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身份证明凭证,只限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得涂改、转借或做抵押品,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取得学籍者,予以办理研究生证。 第三条 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持本人的研究生证按规定进行注册。未经注册的研究生证无效。 第四条 研究生证上的各项内容应准确、真实填写。“火车票优惠”栏内的乘车区间到达站,应填写父、母(抚养人)或配偶所住地最近的火车站。因父、母(抚养人)或配偶工作调动等原因变更住址需更改研究生证上乘车区间到达站的,研究生可持父、母(抚养人)或配偶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经学院签署意见后,到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更改。 第五条 研究生证遗失或损毁,可以申请补办。补办研究生证,需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损毁)作废启事,填写《mg4355vip线路研究生证补办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经所在学院(系、所)审核后,至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办理补办手续。 第六条 补发后找到原研究生证或毕业、退学、肄业、结业时须将研究生证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予以注销。 第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