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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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自2012年起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全校奖励名额由教育厅下达,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名额到各培养单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人民币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事务,统一保存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本部门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和申诉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原则上根据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与学校在校研究生人数的比例,下达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培养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推荐学生名单、公示情况说明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部门会议通过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汇总名单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上报教育厅。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通过银行卡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准截留、挪用、挤占和物化,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在评审期间,有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受校纪校规处分的,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奖励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可以在本管理办法指导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授权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mg4355vip线路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校政字〔2015〕9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