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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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教育公平,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健全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mg4355vip线路在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章 标 准 第三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初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发布通知,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审查研究生是否符合国家助学金发放条件,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部门会议审核通过后,由财务处按相关程序办理发放事宜。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至研究生本人银行卡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日常管理工作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 第五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及学校其他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奖励及资助。 第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国家助学金做出调整: (一)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 (二)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按正常学制发放; (四)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或因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学籍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五)没转档案的非定向研究生,不发放国家助学金,自全部档案材料转入学校之日起开始发放; (六)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并追缴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mg4355vip线路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校政字〔2014〕4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