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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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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字[2016]143号 (2016年12月6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激励广大青年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努力成长为有理想、有追求、有担当、有作为、有品质、有修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和树立大学生先进典型,弘扬当代大学生自强不息、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引导和鼓励广大青年学生健康成长,进一步推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的开展,表彰在校风学风、班团组织、校园文化建设活动中表现积极、成绩突出的学生干部,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1.校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团体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学生网络工作站、学生国旗护卫队副部长及以上学生干部; 2.院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副部长及以上学生干部; 3.学生党支部、党小组、团支部、班委会干部; 4.各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 5.其它在校团委备案的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 二、评选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养; 2. 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工作成绩优异,曾组织或参与组织较有特色和影响的活动,为学校、学院和班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3. 有奉献精神和责任感, 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不计较个人得失, 为同学服务; 4.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风严谨,成绩优秀,学年内无重修或补考课程(不包括第二专业课程),两学期综合测评排名均在所在专业人数的前50%; 5.任期满一年及以上; 6.无违反校纪校规情况; 7.积极完成上级团学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 8.无特殊原因按时缴纳当年全部学费; 9. 担任过校、院、班主要学生干部,为学校、学院、班级做出突出贡献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10.在本年度的学生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中考核结果合格。 三、评选时间 每年下半年进行评定 四、评选办法及比例 1.团支部、班委会学生干部由所在班级民主推选产生; 2.院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以及其他在校团委备案的院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院团委提名推荐; 3.校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团体联合会(包括学生社团)、青年志愿者协会、学生网络工作站、学生国旗护卫队的学生干部由校团委提名推荐,其他在校团委备案的学生团体由校团委和该学生团体业务指导单位共同提名推荐; 4.优秀学生干部不超过学生干部职数的15%。 五、评选程序 1.在年度团学工作考评及学生干部工作考核的基础上,依据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进行评选; 2.各班级提名推荐的优秀学生干部人选,要在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召集团支部、班委会成员会议,提出初步人选。经所在学院党、团组织同意,经过不低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无异议者,填写《mg4355vip线路优秀学生干部推荐表》报校团委审核; 3.各学院团委提名推荐的优秀学生干部人选,要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会同学生干部所在班级评议。经所在学院党、团组织同意,经过不低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无异议者,填写《mg4355vip线路优秀学生干部推荐表》,报校团委审核; 4.其他学生组织的优秀学生干部人选,要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审核,在各组织内部,经过不低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无异议者,填写《mg4355vip线路优秀学生干部推荐表》,报校团委审核。 5. 报学校会议审定。 六、表彰与奖励 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颁发“优秀学生干部”荣誉证书和奖品,在校内对其先进事迹进行宣传。 七、其他 1.如发现违反校纪校规,有弄虚作假行为或道德品质不良者,除按照规定进行处分外,取消荣誉称号。 2.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在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 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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