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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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4355vip线路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达到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要求,并具备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学业水平要求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完成所有规定课程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还需参加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熟练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达到下列水平者,方可申请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3.通过中期考核和开题报告。 4.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mg4355vip线路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中文学术期刊分类目录》上发表与硕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并署名mg4355vip线路,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公开宣读一篇以上学术论文(由大会出具证明)。 5.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以上(美术学、专门史专业在298分以上),或托福90分以上,或雅思6.5分以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6.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独立完成学位论文,通过学校组织的学术不端检测和“双盲评审”,通过论文答辩。 第四条 在科学研究和国家学科竞赛中表现突出的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对第三条第5款可以不作要求(不包括同等学历人员)。具体包括: 1.在校定期刊目录(2012)核心期刊以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2.作品被省级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收藏; 3.荣获国家级学科竞赛一等奖(排名第一)。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论文答辩和申请学位: 1.在学期间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记过以上处分且在申请学位前未撤销处分者。 2.在论文工作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 3.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和要求者。 第三章 考试课程和要求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位论文答辩前通过所有课程考核。学位课程以75分为合格,不合格者不能申请学位。 第四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硕士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做好论文选题工作。选题应限定在本学科或与本学科相交叉的学科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2.学位论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 3.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严禁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4.学位论文要求研究方法科学,研究成果具有可信度,能体现硕士生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门知识、较强的独立研究能力和优良的学风。 5.学位论文格式符合《mg4355vip线路硕士学位论文规范》的要求。 6.硕士生从事学位论文研究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五章 学位论文的评审与答辩 第八条 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和申请书。指导教师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审查,写出学术评语和推荐意见。培养单位负责人、导师组组长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论文写作等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和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办审批。 第九条 学位论文经审核符合基本要求的,由校研究生处统一组织学术不端检测和送外校评审。复制比为15%以内的直接送审。复制比15%-25%的,给一周时间修改;复制比在25%-40%的,给半年时间修改;复制比在40%以上的,论文重新开题和撰写。修改和重新撰写后的论文,需要进行二次学术不断检测,并达到复制比15%以下基本要求。 论文评审采用“双盲”形式。送审的论文不得出现学校、导师、作者等有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的信息;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和导师评审论文的单位和专家。“双盲”评审意见和成绩作为申请人论文是否可以答辩或修改后答辩的依据。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前,培养单位负责聘请两位研究方向与论文一致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提出可否提交答辩的意见。评阅人不同意答辩的,培养单位不得安排申请人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外单位专家。指导教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参加其指导论文的答辩。 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秘书1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外单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主席名单应在答辩前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以公开方式举行。论文答辩遵循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维护学位声誉。答辩应由答辩秘书专门记录。答辩记录要准确完整,并由答辩秘书和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答辩决议由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答辩决议必须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参加下次答辩,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在一年半内修改论文并参加答辩,费用自理。 第六章 学位的授予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论文答辩后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籍表 2份 2.硕士学位论文指导记录 2份 3.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2份 4.答辩委员会成员及论文评阅人审批表 2份 5.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 4份 6.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记录簿 2份 7.硕士学位申请书 2份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半数以上赞同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时,须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参加,半数以上赞同票通过,方为有效。 表决结束后,填写学位授予决议书,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后有效。 第十六条 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 第十七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2014年6月18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自2012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徽财经大学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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