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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11-14     访问次数: 77

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下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为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二级学科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与调整,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优化学科结构,加快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它将进一步扩大学位授予单位的办学自主权,有利于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学科特色形成。各学位授予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结合本单位的学科基础,科学、合理、规范地设置二级学科,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二、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与调整目录内二级学科,应按照《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目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在该二级学科目录未统计编制完成前,各学位授予单位可按照《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的二级学科目录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

  三、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与调整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须按照本文件附件一的要求,撰写“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或“自主设置交叉学科论证方案”,组织专家根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学科概况、必要性和可行性、人才培养方案、学科建设规划四个方面进行论证。

  四、各学位授予单位须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当年拟自主设置与调整的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提交到“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www.chinadegrees.cn)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公示材料包括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的论证方案(Word文档)和专家评议意见表(扫描图片,样表见附件二),材料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可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开。有关评议和质询意见将通过“信息平台”直接反馈各学位授予单位。

  五、各学位授予单位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将本年度拟设置与调整的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的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备案表(样表见附件三)报我办备案,并在“信息平台”中填报本年度增设或撤销的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名单,以及本单位所有学科的招生数、在校学生数、授予学位数和毕业生就业率等基本情况(样表见附件四)。

  六、我办将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和“信息平台”上统一向社会公布各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的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名单。

  七、各学位授予单位原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的几点意见》(学位〔2002〕47号)文件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应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进行论证。

  八、我办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负责“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的开发维护工作,有关材料公示、数据报送等技术问题请咨询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联系人:刘丽娜,联系电话:010-82379478。有关政策问题请咨询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郝彤亮,联系电话:010-66097128。

  附件一:1. 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提纲).doc

      2. 自主设置交叉学科论证方案(提纲).doc

  附件二:1. 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样表).doc

      2. 自主设置交叉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样表).doc

  附件三:1. 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备案表(样表).doc

      2. 自主设置交叉学科备案表(样表).doc

  附件四:学科基本情况年度报表(样表).doc